行業動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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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過和頒布時間:2007年6月29日獲全國人大(dà)常務委員(yuán)會通過,于2008年1月1日實施,2012年12月28日修改,自2013年7月1日修改決定正式實施。
内容章節:共8章98條(包括總則、勞動合同的訂立、履行和變更、解除和終止、特别規定、監督檢查、法律責任、附則)
配套法律:《勞動法》(1994.7.5.通過,19951.1.實施)
《就業促進法》(2007.8.30.頒布,2008.1.1.實施)
《勞動争議仲裁調解法》(2007.12.29.通過,2008.5.1.實施)
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》(2008年9月18日公布實施)
《社會保險法》(2010年10月28日頒布,2011年7月實施)
立法理念與實質: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利益平衡、公平、誠信,《勞動合同法》是一(yī)把雙刃劍,就看如何運用才合法才能降低守法成本。
合規重點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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降低簽訂門檻,着重無固定期限合同
1. 訂定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(第14條):三類人有權簽(10年;改制或實行合同時10年且10年;2次固定期限)
勞動者提出訂立不是必要條件
應簽未簽的法律後果——雙倍工(gōng)資(zī)
2. 視爲無固定期限合同:1年以上用工(gōng)未簽訂書(shū)面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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強調書(shū)面合同,嚴懲事實勞動關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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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關系的建立,法律界定用工(gōng)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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書(shū)面合同的簽訂,應當簽在用工(gōng)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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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簽合同有風險,事實勞動雙工(gōng)資(z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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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(yī)年以後再不簽,視爲無期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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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強試用管理,員(yuán)工(gōng)隻可試用一(yī)次
1. 試用期工(gōng)資(zī)不低于同崗位最低檔工(gōng)資(zī)或約定工(gōng)資(zī)的80%且不低于最低工(gōng)資(zī)
2. 隻有試用協議,試用期限即爲勞動合同期限;試用期可以解除的情形(39、40-1、2)
3. 試用期隻能約定一(yī)次;解除要說明理由;違法試用的要賠償(超期的試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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界定出資(zī)培訓,限制違約金适用範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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約定違約金的範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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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約金的數額限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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培訓服務期的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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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密協議的生(shēng)效(後合同義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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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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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定規章制度,合法化民主化公示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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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章制度的範圍(報酬、時間、休息休假、保險福利、培訓、勞動管理紀律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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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章制度實體(tǐ)上合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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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合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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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章制度必須經民主程序(職工(gōng)代表大(dà)會或者全體(tǐ)職工(gōng)大(dà)會;工(gōng)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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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章制度必須向勞動者公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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颠覆傳統觀念,合同終止也需補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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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補償的标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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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補償的支付情形(21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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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勞動合同法》新增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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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
A. 主動辭職
B. 懲罰性解除勞動關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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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大(dà)違法成本,引導企業管理加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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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過失導緻合同終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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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簽合同支付雙倍工(gōng)資(z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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試用期超期支付賠償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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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法終止解除合同雙倍賠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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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設随付義務,出證明轉檔案移保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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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(lí)職證明;檔案轉移;社保轉移;合同備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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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範勞務派遣,用工(gōng)派遣單位共擔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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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人單位有别用工(gōng)單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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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期限不得低于兩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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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工(gōng)作時仍然支付報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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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工(gōng)單位不得二次派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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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人單位不得自設派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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崗位鎖定臨時輔助替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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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工(gōng)單位保障同工(gōng)同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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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工(gōng)單位還負連帶責任
十、 強化工(gōng)會功能,推行集體(tǐ)合同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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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制定規章制度需要工(gōng)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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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集體(tǐ)合同簽訂需要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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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單方解除合同需要工(gōng)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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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經濟裁員(yuán)需要通知(zhī)工(gōng)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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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工(gōng)會作用企業必須發揮
第二部分(fēn)
主要風險及合規完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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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章制度制定、公示風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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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定:用人單位在制定、修改或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、工(gōng)作時間、休息休假、勞動安全衛生(shēng)、保險福利、職工(gōng)培訓、勞動紀律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重大(dà)事項時,應當經職工(gōng)代表大(dà)會或全體(tǐ)職工(gōng)讨論,提出方案和意見,與工(gōng)會或者職工(gōng)代表平等協商(shāng)确定。
在規章制度實施中(zhōng),工(gōng)會或者職工(gōng)認爲不适合的有權提出,通過協商(shāng)修改完善。
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在單位内公示,或者發給勞動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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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完善:嚴格遵照合法化、民主化、公示化
完善規章制度
發揮工(gōng)會的積極作用
制定公示的方法:
a. 員(yuán)工(gōng)手冊發放(fàng)法;
b. 會議宣傳法;
c. 勞動合同約定法;
d. 考試;
e. 傳閱法;
f. 職工(gōng)入職聲明法;
g. 意見征集法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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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實勞動關系存續風險
1. 風險:一(yī)個月至一(yī)年内的,雙倍支付工(gōng)資(zī);存續超過一(yī)年的,除了雙倍支付工(gōng)資(zī)外(wài),視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。
2. 對策:先合同再用工(gōng);辦理好勞動合同訂立工(gōng)作;向勞動者發出訂立通知(zhī)書(shū);運用法律解除事實勞動關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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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固定期限合同訂立風險
1. 表現:簽訂範圍擴大(dà);簽訂條件放(fàng)款;單位舉證責任要求提高;違法賠償責任加強。
2. 對策:正确理解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;對問題員(yuán)工(gōng)的處理手段要“硬”;改變合同期限的長短和續簽的安排;适當利用合同變更手段;職工(gōng)不願訂立的要注意保留證據;合理運用《勞動合同法》的次數計算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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試用期應用不當風險
1. 風險:試用期期限要合法;試用期企業不能脫離(lí)勞動合同而存在;試用期解除理由應充分(fēn)。
2. 完善:依法确定試用期;完善約定錄用條件;通過短期合同解決試用期過短問題;革除入職合同期限一(yī)年的舊(jiù)觀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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員(yuán)工(gōng)流動便利風險
1. 表現:提前30日通知(zhī)是辭職的唯一(yī)法律要求;一(yī)般性違約金被法律取消;不得收取任何抵押金、抵押物(wù)。
2. 完善:合理運用《勞動合同法》的溯及力;理性看待員(yuán)工(gōng)辭職問題;着手建立履約獎勵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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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用工(gōng)成本增加風險
1. 表現:勞動者“被動”辭職的;用人單位原因導緻終止合同的;單位破産、關閉、被吊銷或提前解散的。
2. 完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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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當裁員(yuán)風險
1. 表現:非法解除終止後果;勞動者要求恢複工(gōng)作;經濟補償金雙倍支付賠償金;非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後果;支付額外(wài)補償金或賠償金;限制性解除要提前30日通知(zhī),否則要賠償相應工(gōng)資(zī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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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務派遣運用風險
1. 表現:同工(gōng)同酬;風險連帶責任。
2. 謹慎使用勞務派遣;業務外(wài)包比勞務派遣、完成任務合同更具風險低的優勢;使用派遣必須解決協議簽署和“同工(gōng)同酬”;勞務派遣協議的重點條款必須關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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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員(yuán)工(gōng)跳槽風險
1. 風險:公司核心機密和商(shāng)業秘密外(wài)洩的風險;工(gōng)作連續性間斷的風險。
2. 完善:《培訓協議》、《競業禁止協議》、《保密協議》;平等協商(shāng)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。
十、 個人承包使用風險
1. 表現:連帶賠償責任(94條)
2. 完善:盡量采取法人組織承包的承包方式;
十一(yī)、其它風險
1. 抵押、扣押風險;檔案或社保關系滞留風險;無效勞動合同風險;不予出示離(lí)職證明風險。